发出通知明确2009年部分节假日的安排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〉的决定》,为便于各地区、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、交通运输、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,经批准,2009年,元旦、春节、清明节、国际劳动节、端午节、中秋节、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具体安排如下:
一、元旦:2009年1月1日-2009年1月3日放假,共3天。其中:1月1日(星期四)为法定节假日,1月4日(星期日)为公休日调至1月2日(星期五),1月4日(星期日)上班。
二、春节:1月25日-31日(即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)放假,共7天。其中,1月25日(除夕)、1月26日(春节)、1月27日(正月初二)为法定节假日,将1月24日(星期六)、1月25日(星期日)两个公休日调至1月28日(星期三)、1月29日(星期四),2月1日(星期日)1个公休日调至1月30日(星期五),1月31日(星期六)照常公休,2月1日(星期日)上班。
三、清明节:4月4